杨振声 发表于 2018-1-17 20:39:34

老子论法律

原创 2017-12-07 杨振声(九剑) 老子大道文化研究
欢迎转载,须署名并注明来自老子大道文化研究微信公众号,否则追究法律责任。      法律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底线。谁要是触犯了法律,就必须接受惩罚。法律应该是以人为本,为人民服务的。离开了这个,依法治国就只是一个笑话。两千多年前的老子早就洞悉了这一切。那么老子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?请看九剑老师的论述。

传承中华传统文化,分享本文到朋友圈       《道德经》惜字如金,文中没有直接提到关于法律的问题,但却阐明了社会管治要从根本上治理,而不能本末倒置。而被称为通玄真经的《文子》有大量关于老子对法律问题的论述。
《道德经》十八段故, 译: 因此,大道废,译: 大道废弃了,安有仁义。译:于是讲仁义。慧智出, 译:巧智出现了,安有大伪。译:于是有诈伪六亲不和,译: 家族不和睦,安有孝慈。译:于是讲孝慈。国家昏乱,译:国家昏乱了,安有忠臣。译:于是有忠臣。
《道德经》三十八段
失道 矣 而 后 德,译:离开了道而后论德,失 德 而 后 仁 ,译:离开德而后论仁,失 仁 而 后 义 ,译:离开仁而后论义, 失 义 而 后 礼。译:离开以而后论礼。夫 礼 者 ,译:这样的所谓礼,忠 信 之 薄 也,译:诚信至稀薄,而 乱 之 首 也。译:而成为动乱的祸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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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老子在二千多年前就尖锐地指出,人类在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的同时,不断异化,不断堕落,强调礼法,是诚信已荡然无存的表现,是造成社会动乱的罪魁祸首。
       那是否老子就否定法治呢?非也,老子认为法治是枝末,而不是根本。我们在《文子》中能找到很多关于法律方面的论述。
      1981年在河北省定州市八角廊西汉墓葬中出土竹简中有《文子》,经整理于1995年公布。竹简共227枚2700余字。竹简的出土,使古本《文子》的面目大体地浮出历史水面。与郭店本《老子》显示的老子之学的基本倾向一致。证明了非柳宗元所说的后人所著的伪书。
       《文子》一书,我采用清朝内阁大学士纪昀负责主编的“武英殿聚珍版”,该版源于南宋杜道坚编撰,以《永乐大典》传本为基础。第二卷“精诚”,有大量关于法律的论述,精彩之极。

      《文子》被称为《通玄真经》,唐玄宗天宝元年封其(文子)为通玄真人。记录了老子与学生等人的谈话,是《浮图经》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通《道德经》不可或缺的桥梁。其学术地位相当于《论语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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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文子》第二卷,“精诚”有关法律方面的论述如下:故,赏善罚暴者,政令也。其所以能行者,精诚也。令虽明,不能独行,必待精诚。故,总道以被民,而民弗从者,精诚弗至也。老子说:“想做到赏行善、罚暴乱,要靠政令;而政令之所以能通行,则在于执政者的精诚。法令虽然明确,不足以独行,必有待执政者的精诚。有的君主,想以道全面覆盖百姓,而百姓不跟从,是何缘故?这是执政者精诚未至的结果啊!”
      所谓“精诚”,从字面上看,精者,至也.诚者,待人诚恳也。精诚就是至为诚恳,绝不弄虚作假。
但“精”的含意应更广泛,概括为四层意思:一、按自然规律办事;二、站在大多数人民的立场;三、大公无私;四、促成阴阳和合。
“是故,道散而为德,德溢而为仁义,仁义立而道德废矣。”老子说:“德是道扩散的具体体现,德过满而外流,成为外在于道的东西,是为仁义;在仁义确立之后,人们舍本取末,道德就被废弃了。”
这段是老子总结道、德、仁、义的更替过程。
老子曰:人主之思,神不驰于胸中,智不出于四域,怀其仁诚之心,甘雨以时,五谷蕃殖,春生夏长,秋收冬藏,月省时考,终岁献贡,养民以公,威厉不诫,法省不烦,教化如神,法宽刑缓,囹圄空虚,天下一俗,莫怀奸心,此圣人之恩也。 老子说:“执政者的思虑,其神不限于胸,而运于外;其智思不超出四域,而集中于民。胸怀仁诚之心,把甘露及时布施于民,以致五谷蕃殖,春生夏长,秋收冬藏,每月查省,及时考核,百姓年终献贡。执政者养民以公,威严而不诫责,法令减省不烦民,无形教化如神灵,法宽刑缓利于民,监狱空虚少囚犯,天下风俗相一统,无人敢于怀奸心,此乃圣人之德也。”
       老子主张德主刑副,重教化,轻律令。反对本末倒置。
西方强调法治,而忽视道德教化,故美国监狱往往人满为患,军队在灾区救灾也要荷枪实弹,这些事例都是缺乏道德教化之果。
      如果提倡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则讼棍满地,人人都想着如何钻法律空子,那么,无论法律条文多如牛毛,只能助长了权贵的贪念。老百姓都得不到公平对待,不平则鸣,到头来,社会将无法有效管治。       老子这一思想,无论治国理政,公司管理,家庭和睦都是至理名言。       打卡上下班的公司,是公司将要溃败的前兆;       把家当作论理的场所,则这家人必散无疑。
“夫上好取而无量,即下贪功而无让,民贫苦而纷争生,或力劳而无功,智诈萌生,盗贼滋章,上下相怨,号令不行。”,“是故刑罚不足以移风,杀戮不足以禁奸,惟神化为贵,精至为神,精之所动,若春气之生,秋气之杀。”这段是说,上梁不正下梁歪,以致全民贪腐,没有“精诚”,则法令不能通行。
      以上几点,老子想说明,如果不从根本上治理,而想从枝末上加以补救,这与“凿渠止水”,“抱薪救火”没什么区别,这样社会就进入危机四伏的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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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子曰:冬日之阳,夏日之阴,万物归之,而莫之使极自然。至精之感,弗召而来,不去而往,不知所为者,而功自成。老子对精诚的总结道:“夫抱真效诚者,感动天地,神逾方外,令行禁止,诚通其道,而达其意,虽无一言,天下万民,禽兽鬼神,与之变化,故太上神化,其次使不得为非,其下赏贤而罚暴。凡一心抱真守诚的执政者,其情可感动天地,其精神可传到境外。其令必可行,其禁必可止,其真诚可通大道,而达乎民意,即使不发一言,天下万民以至禽兽鬼神,莫不跟随变化。所以,最上等的管治是精神教化,其次才是让他们不敢为非作歹,不能为非作歹,其下是能奖赏贤能,惩罚暴戾。
《文子》第五卷 道德
老子曰:执一世之法籍,以非传代之俗,譬犹胶柱调瑟。圣人者应时权变,见形施宜,世异则事变,时移则俗易,论世立法,随时举事。上古之王,法度不同,非故相反也,时务异也。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,而法其所以为法者,与化推移,圣人之法可观也,其所以作法不可原也;其言可听,其所以言不可形也。老子论法,说:拘泥于某个时代的法籍,用来否定因时变法,这好比是用胶粘住瑟柱,守着一个音调不变。圣人不是这样,总是因时世之变而进行权变,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适宜的措施,世道有变则事变,时势有移则习俗移,根据世道而立法,随时而变以举事。上古之王,其法度不同,不是有意违背,而是时务有所不同。所以后代人,不照搬古代已成之法,而是效法古代立法的原理和经验,再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调整推移,圣人之法是可以观摩的,但圣人如何立法不可以照搬;圣人之言是可以听的,但圣人为何那么说,是不可以搞形而上学的。
老子曰:三皇五帝,轻天下,细万物,同变化,抱道推诚,以镜万物之情,上与道为友,下与化为人,今欲学其道,不得其清明玄圣,守其法籍,行其宪令,必不能以为治矣。老子进一步论述如何效法圣人,说:古代三皇五帝,轻天下权柄,不看重财物,同样地看待生死,与社会同变化,始终拥抱大道,推行精诚,鉴察万物之情,上与道为友,下与时代变化为人。现今的人想学其道,没有学到其清明玄圣,只知固守其法籍,机械推行其宪令,必定不能治理好国家的。言下之意,效法三皇五帝,应学其精髓,不能机械照搬,必须与时俱进。
老子曰:法烦刑峻,即民生诈,上多事则下多态,求多即得寡,禁多即胜少,以事生事,譬犹扬火而使无焚也;以智生患,又以智备之,譬犹挠水而欲其清也。老子曰:人主好仁,即无功者赏,有罪者释;好刑即有功者废,无罪者及。无好憎者,诛而无怨,施而不德,放准循绳,身无与事,若天若地,何不覆载。合而和之,君也;别而诛之,法也。民以受诛无所怨憾,谓之道德。
       老子认为社会管治以德主刑副为好,并进一步论述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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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文子》第七卷微明
文子问曰:“为国亦有法乎?”老子曰:“今夫挽车者,前呼邪许,后亦应之,此挽车劝力之歌也,虽郑卫胡楚之音,不若此之义也。治国有礼,不在文辩,法令滋章,盗贼多有.”老子曰:故有道以理之,法虽少足以治;无道以理之,法虽众足以乱。文子问老子:“治理国家有法度吗?”老子答道:“你看现今的拉车者,有人领头呼叫号子,接着就有众人呼应,这是叫大家一齐使劲用力拉车的劝力歌,虽郑国、卫国、胡人和楚国的歌声,也比不上这种号子的意义呀。治理国家,贵在规范,不在于言辞上的宣传与滔滔雄辩,而今法令繁多且故意彰显,盗贱反而多起来,说明其法令作用不佳。”
老子曰:“人皆知救患,莫知使患无生。夫使患无生易,施于救患难,今人不务使患无生,而务施救于患,虽神人不能为谋。”
《文子》第十一卷上义
文子问曰:法安所生?老子曰:法生于义,义生于众适,众适合乎人心,此治之要也。法非从天下也,非从地出也,发乎人间,反已自正。诚达其本,不乱于末;知其要,不惑于疑;有诸己,不非于人,无诸己,不责于所立;立于下者,不废于上;禁于民者,不行于身。故人主之制法也,先以自为检式,故禁胜于身,即令行于民。文子问老子:法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?老子回答说:法生于义,义生于群众的需求,即符合人心,这是治国的大要。法制,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,不是从地下钻出来的,而是发乎人间,用来约束人类自已,使之走向公正与公平。对法律的要求,首先要真诚地以达义为本,但又不乱于法制;其次,法律要清楚明确,使人民皆知法制的要点,不可以生疑惑;凡与自身相关的条文,不能不利于他人;非与自身相关的条文,不可责备其所立;在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为保护下层群众所立的条文,不可废之于上层;凡禁止百姓做的事,不允许君主有擅自施行的特权。故人主的制法,必先以自身作为检验的标准,如果禁令在自身有效,则法令必可行之于民。
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,人主之度量也,县法者法不法也。法定之后,中绳者赏,缺绳者诛。虽尊贵者不轻其赏,卑贱者不重其刑;犯法者,虽贤必诛;中度者,虽不肖无罪,是故公道行而私欲塞也。老子说:法制,是天下的准绳,县法,是专管那些法制管不到的地方。在法制公定之后,凡合符法律准绳者,必赏;凡违背法律准绳者,必诛。虽尊贵者也不因其尊贵而轻易赏他,虽卑贱者也不因其卑贱而加重其刑罚;凡是犯法者,即使是贤才也必诛杀,凡合符法度者,即使原是不肖之人,也照样无罪。所以说,当社会公道得以施行时,则私欲就会被堵塞。
老子曰:义者非能尽利于天下之民也,利一人而天下从之;暴者非能尽害于海内也,害一人而天下叛之。故举措废置,不可不审也。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,法律奖罚虽然具体到个人,但公平与否,会引起连锁反应。
老子曰:治之本仁义也,其末法度也。意思是,社会治理,仁义是指导思想与准绳,法度是为仁义这个指导思想服务的工具。老子的思想深刻地指出,法律是有立场的,这个立场就是要利于多数人。
       老子这些关于法律的论述虽然是两千多年前的,但其思想的光辉,仍令我们汗颜。

      老子对法律的认识,非常值得我们当代人学习和借鉴。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加入我们的交流群作更详细的讨论。也欢迎朋友们就此专门撰文论述。 我们将选取精华讨论内容或论文在本公众号发表。 戳最上面左上角蓝色文字老子大道文化研究关注我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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